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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官”上访揭8年诉讼怪圈:再审程序需完善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郭新磊 点击数:11832 更新时间:2008/6/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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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汉“法官”上访揭8年诉讼怪圈:再审程序需完善〗的最新评论:

     陷入“怪圈”

      凭着13年的民事审判经验,蒲以文认为武汉中院的查封存在很大的争议。

      “既然武汉中院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民事裁定,对已经执行的标的物进行回转,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首先对民事裁定所依据的自判决进行再审,怎么能以院长的名义直接撤销原裁定?”蒲以文接连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2004年8月16日,武汉信泰正式拟定了执行异议书,送达武汉中院。但苦等了几个月,武汉中院既没驳回,也没受理。之后两年,武汉信泰两次递交执行异议书,但同样没有获得任何答复。

      蒲以文多次同武汉中院交涉的结果是,对方否认了法院曾让房管部门注销武汉信泰的房产权证。

      2007年11月21日,武汉信泰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江汉区房管局撤销其拥有的2号楼房产权证的行为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汉区法院的裁定认为,房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驳回了武汉信泰的起诉。

      之后,武汉中院以相同理由作出二审判决。

      “我们也没有办法,从程序上,我们只是在履行协助义务,谁知道法院怎么搞的?”始终参与处理此事的江汉区房管局法规科科长刘海虹也是被此事纠缠得焦头烂额。

      一位也清楚此事的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情都是法院弄乱的。”

      “这样的结果我也预料到了,但我们必须得打这个官司,有了这个判决,我们就能去向法院打官司,看看是否是法院的裁定查封了我们的房产。”蒲以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在蒲以文看来,到了这一步,武汉信泰不得不“将官司进行到底”。

      而就在武汉信泰提起诉讼期间,武塑集团与中英集团的纠纷又重新回到了8年前的起点。

      “虽然我们拍卖房地产的所得款没有被处置,但法院的裁定是,继续执行2001年省高院作出的责令中英集团支付欠款的决定。中英的欠款不是已经以物折价还清了吗?”武塑集团高望生提出疑问。

      但这个疑问没过多久就有了答案。

      继2005年中英集团以武塑集团在拆迁时未达成协议为名另起诉讼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又根据中英集团的举报,对2001年湖北省高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判决过了8年,一下又被推翻重来,而官司一个接着一个,绕来绕去还是在起点。”蒲以文告诉记者,本来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就因为法院没有依据的裁定,导致几个公司陷入了无休止的官司“怪圈”,甚至损害了案外人的权益。
    谁能打破“怪圈”

      事实也是如此,一起经济纠纷,引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抗诉后,不仅回到了起点,还将案外人引进官司不断的“怪圈”里。

       在多次提起诉讼无果的情况下,蒲以文不得不放弃坚信的法律程序,一次次向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政法委申诉发生在自己公司身上的这起莫名其妙的官司。

      2008年6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来到湖北省高院。该院宣传处处长李国清向业务局室了解后解释说,案件的执行是在武汉中院,具体情况不方便说。

      而该院执行局局长陈平安电话中的说法是,高院虽然进行过调卷审查,但没有提出什么意见。

      但武汉中院在让武汉房管局协助执行恢复中英集团房产权的函中明确表示:“省高级法院与本院意见一致,请你局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的内容执行。”

      蒲以文非常无奈地告诉记者,对于法院判决问题,可以由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对于执行问题,也只有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

      “对于武汉信泰的情况,省、市法院领导非常重视,我们会尽快拿出一份处理意见。”武汉中院宣传处处长李振国如是说。

      但类似的承诺,蒲以文听到了许多次,最近的一次是5月初。

      “这种情况也是目前我国两审制度的一个弊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就此事表示,国外实行的是三审制度,三审之后,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挑战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但在中国,虽然说是两审制度,但实际上,一个案件经常会出现三审甚至多审才能结案的情况。

      乔新生教授认为,出现这种案件反复审理而不能结案的现象,原因是长期以来司法的专业化、法院的内部化无法改变,缺乏一种透明、公开的制度,加上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武汉信泰这种无辜被卷入官司的情况。

      “武汉信泰公司的情况,很明显是法院执行存在问题,但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无法解决矛盾。这个时候,就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主动介入。”乔新生教授并不认同法院监督法院的制度。

      他认为,我国应该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审、执分开;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机关,负责对司法机关部门的错判、误判赔偿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玩忽职守行为的监督。

      “不能跳出司法范畴进行监督,就不能走出三审、多审不能结案的‘怪圈’。”乔新生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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