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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被捕:询问笔录的日期早于被刑拘的时间1个月
然而这份协议签订的一个月后,即5月19日,高尚遭淮北市公安局传讯。当天上午8时左右,警察到环卫处找到高尚。
时任市容局局长吕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索要退款无果的情况下,经该局党委会统一决定,向公安局报案高尚侵占集资款。
办案人员把高尚带到淮北市的口子宾馆,高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他们想让我认账,447万元是我挪用的。我不承认,就吵了起来。”
争吵一直持续到晚上。最后,案件承办人谢旭东出现,并拿出两份材料,一份是问话笔录,上面的时间是4月20日;另一份是提请批准逮捕书,落款时间为5月13日。
高尚回忆,当时谢旭东告诉他,这是领导安排的,我们也没办法,没有领导我们敢这么做吗?你最重要的是把证据保留下来,配合我们。
听了这些话后,高尚没有再申辩,“他让我在哪儿签字,我就在哪儿签字。我就一条没配合,当时问话的笔录我就签了5月20号。”
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的一份讯问笔录,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地点是淮北市口子宾馆,讯问人是谢旭东。这份笔录中,谢旭东主要询问了关于市容局职工集资建房的转款和李安祥的私章问题。高尚在笔录后签了名字和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
淮北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载明,淮北市市容局的报案时间是2005年5月18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归案和被刑拘时间均是2005年5月19日。
在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事向谢旭东进行证实时,遭他否认,“怎么可能,我弱智啊。你们不要这样说,这个案子受领导压迫什么的,根本没有这回事。胡扯。”
淮北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385.5217万元,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请批捕。
在淮北市公安局经侦科,中国青年报记者向谢旭东询问挪用的385.5217万元数额是如何确认的,未得到回复,但他表示“钱都追回来了”。
仔细研究过《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其最大破绽在于该文书的正文载明:“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但该提请批准逮捕书的落款时间却是2005年5月13日。如果不是有官方的书面文本在手,简直不敢相信会有这种时间误差的存在。如果高尚确实是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的,那么就是在其刑事拘留之前一周,提请批准逮捕书已经写好。这些情况给本案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不由得使我相信高尚所述,本案确实是因为领导干预而做成的案件。
随后高尚被转到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直到一审判决无罪当庭释放,高尚在这里度过了1年零4个月的时间。被拘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的时候,高尚不停地提出抗议,“查号的时候抗议,只要有人经过就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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