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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无罪,二审有罪
一审最终开了3次庭,于2006年9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书就高尚的身份、集资款项的定性、私刻印章和转款行为作出说明。
判决书指出,“高尚的身份与其说是市容局的职工,不如说是集资建房这一经济活动中的土地方或土地方的代理人。高尚作为土地方,与集资方市容局是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以及“444万元是建房款”,以高尚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处高尚无罪。
孟宪君和高尚都清楚记得一审法庭的上一个情节,在分别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讲述中,他们均提到。孟宪君说:“在庭上有些矛盾的证据,法官问这些矛盾证据怎么排除?我说我不知道。法官问86万怎么来的,我说领导定的。”
法院宣判无罪后,高尚被当庭释放。
法院宣判后,孟宪君松了一口气,“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在市检察院,我们无权提起抗诉。我们当时还说算过了这关了,法院把握得不错”。他没有料到市检察院会要求抗诉。“判决之后第9天,我们的分管检察长叫我过去,说市检察院要抗诉,就剩一天了,你抓紧。”
提起抗诉后,二审开庭。孟宪君首先例行公事将抗诉书念了一遍。审判长齐敦全问是不是有什么新的证据,孟宪君回答没有。齐又问,没有证据你起诉什么,抗诉什么。孟宪君没有讲话。
这次庭审的结果是高尚被改判有罪,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判处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审没有新的证据,而是完全根据一审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得出结论。
判决书显示:“高尚在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期间,私刻市容局分管基建办的副局长李安祥的个人印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淮北市市容局和图南公司的共同管理的职工集体购房款360万元,案发后,追回288.9216万元,尚有71.0784万元未能追回。该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孟宪君对判决结果不解,“二审法院判决高尚有罪根本没有证据,判决的360万元远超我们抗诉的86万元!”
对于高尚案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的差异,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有一个观点,“有罪判决无须讲理,无罪判决才需讲理。”
陈兴良为此案专门写了份手记,他指出,二审判决确认了原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全部案情,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判决书的前面部分完全重复了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只是在其判决的最后一页,以“另查明”开头,对高尚作出了有罪认定。“二审判决改判高尚有罪,并无事实与法律根据,而且也没有展开说理。”
陈兴良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等5位专家对此进行研讨,最后的结论是:“本案所涉事实属于经济纠纷,不应加以刑事制裁。高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时任二审审判长齐敦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走的,这个判决既然作出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异议,就通过法律渠道申诉。”另一位检察官则称:“案子正在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阶段,已经交给省检察院,我们没有权力对此发表意见。”
在接受采访的相关当事人中,谢旭东的态度最为明确。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询问时,他高声说道:“我要是不认为有罪不会逮捕他,法院不认为有罪也不会判他。我们这个公安机关办案都是依法办案。”
此后,他又更加激动:“我跟你讲,司法腐败就腐败在这里,好多人,检察官都跟这些,不想说了,都跟这些犯罪分子混在一起了,本来有罪被说成无罪,知不知道?”
孟宪君对此不屑,他表示与高尚无任何个人利益关系:“判定高尚挪用资金360万元之巨,却可适用缓刑,并可保留工作、原工薪待遇,并且违法超越抗诉指控范围判决,这是二审法院应有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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