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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高高兴兴的朋友间吃饭喝酒,却因酒后驾车酿成两人死亡的惨剧。这是发生在郑密路郑州绕城高速桥上的撞车事故。事故发生后,当时负责驾驶的金小虎(本文牵涉姓名均系化名)的家属将当时在车内的其他三人告上法庭,认为此三人在明知道金小虎喝酒后还纵容其开车,难辞责任。而被告方认为责任不在己。故原被告各方一直围绕车祸责任到底在谁这一问题始终难以协商出结果。2011年11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2011年11月8日,金小虎、沈天华、沈新建、王均生等人在油坊村李老三家吃饭。席间气氛热闹,朋友间你来我往难免多喝几杯。沈新建、王均生未饮酒,沈天华、金小虎等四人一共喝了三瓶白酒。酒足饭饱后,金小虎驾车,沈天华坐副驾,沈新建、王均生做后排,四人打算同回郑州。行至郑密路郑州绕城高速桥上时,惨剧发生了,金小虎驾驶的车辆与马庆斌驾驶的车相撞,金小虎、沈新建当场死亡。
事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小虎负全部责任,马庆斌、沈天华、沈新建无责任。对此认定,死者金小虎的家人完全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沈天华、沈新建、王均生作为同车乘客负有不纵容驾驶人金小虎违法驾车的义务其放任危险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显属不当,而同车乘客及其家人认为金小虎的家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双方争执不下。金小虎的家人故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同车乘客及其家人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6771.85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造成公民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王均生、沈新建、沈天华明知金小虎已饮酒,而纵容金小虎驾驶机动车辆,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王均生、沈新建、沈天华各承担10%的民事责任。
一、被告壬明华、沈晓明、沈心函应以沈新建的遗产赔偿原告金而换、王新春、章小会、金小海、金馨想死亡赔偿金318 605.2元、丧葬费13 67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0 247.52元,共计852 531.22的10%计款85 253.12元。
二、被告沈天华赔偿原告金而换、王新春、章小会、金小海、金馨想死亡赔偿金318 605.2元、丧葬费13 67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0 247.52元,共852 531.22的10%计款85 25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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