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胡觉照诉“商都网”一案法院错在哪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李芸 点击数:13152 更新时间:2012/1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胡觉照诉“商都网”一案法院错在哪里?〗的最新评论:

          胡觉照诉“商都网”一案法院错在哪里?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李  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调解结案,审理了原告西安市委党校退休历史教授胡觉照,诉河南“商都网”侵犯名誉权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都网在网站向胡觉照刊登《致歉声明》并挂网10天,给予胡觉照补偿金8000元”。

        这个调解协议中所说的“商都网”侵犯胡觉照名誉权,指的是今年2月15日,“商都网”刊登了康春翔撰写的、胡觉照在2007年以后,重新评价诸葛亮历史作用的相关言论和著作中,剽窃了作家、著名三国史学家廖伦焰2005年以来公开的核心观点。文章名为《批评诸葛亮的“著名教授”是文盗》。

        胡觉照教授胜诉的消息,经西安媒体于10月23日公开后,学者张文渊撰文分析了:“胡觉照诉“商都网”侵犯其名誉权以调解结案有两个方面的事实不清。一是胡觉照的剽窃事实是否成立不清,二是作者康春翔有没有在文章中侮辱胡觉照的人格不清”,由于这两个方面的事实法院调解结案前都没有定论,“ 因此,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这个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张文渊文章中指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胡觉照教授诉商都网侵犯名誉权案件是一桩错案,另外的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件中,莲湖区人民法院没有对这个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之四,对于如何确定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权是这样解答的:

        “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解释“一”中是这样解释的: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指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

        胡觉照教授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其案件的管辖权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个案件,超越了管辖权,显然是无效的、违法的!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