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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案例:
小林于2013年1月1日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生效判决认定该公司应依法向小林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依法向小林支付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月1日后,小林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林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二倍工资。
讨要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案例:
小张于2013年1月1日入职一家文化公司,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此,该公司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解析: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小张于2014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
案例:
小刘于2014年1月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文化公司与小刘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14年1月。此后,小刘以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解析:
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小刘入职后未及时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广告公司与小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刘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丢失劳动合同原件,劳动者讨要二倍工资很难
案例:
小钱原系一家医药公司员工,离职后,其以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声称,此前与小钱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只因公司管理不慎,将保存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丢失,无法向法院提交,但双方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且存有复印件,并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复印件。
尽管小钱对该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予以否认,但法院最终确认了双方已经签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小钱的请求。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遗失劳动合同原件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判定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小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在该有关部门留存有复印件,且经核对,备案留存的复印件与医药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内容一致。因此,法院可依法认定小钱与医药公司间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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