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制网讯(通讯员 柳光洪)一学生在校园里因玩乒乓球与同学发生纠纷致头部受伤,状告加害者和学校要求共同赔偿。日前,綦江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加害者的监护人赔偿原告4400余元;学校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且及时进行救治,不承担责任。
原告欧某系被告綦江某初级中学08级2班学生,被告郑某某系该校08级3班学生。2006年3月16日上午第三节课后原告欧某与被告郑某在该校操场打乒乓球,双方为了争位置发生抓挽,原告将被告郑某按倒在地,被告郑某从地上起来拿起乒乓球拍朝原告头上打去,原告头部被打了一条伤口并有流血,二人随后到了学校德育处找老师解决,学校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原告送往门诊部治疗,因伤情无好转,后又在县人民医院、县脑血管防治医院及重庆市中山医院分别进行了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外伤性癫痫,轻型脑伤。原告共用去医疗费用4008.47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80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150元,被告郑某的监护人垫付医疗费597元。
法院认为,被告某初级中学根据教学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教师对各班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及检查。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郑某所造成,学校工作人员在下课后不可能预见双方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被告中学及时对原告进行救治,尽到了应尽的保护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在与原告的纠纷中致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其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原告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郑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