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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的一位朋友因民事纠纷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起初适用普通程序,后却改为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去我只听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不知县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读者:王一成
王一成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依照上述规定,对你朋友的民事纠纷案件,虽然县法院起初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不属于上列五类案件,经受诉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当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综上所述,县法院的做法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具有法律依据。
供稿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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