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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据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了新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与以前相比下降的幅度很大,有的案件甚至不需要交费。相关具体内容我也不太了解,请问哪些案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读者:李加明
李加明同志:
在我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当事人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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