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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生理问题是婚姻的梦魇
—— 一起离婚纠纷案所引发的思考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李炳稳
[案情]
2008年1月,原告陈琳(女,文中所提姓名均系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经人介绍与被告薛仪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生理问题,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被告薛仪多方求医,病情未见好转。2008年5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0年6月25日,原告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全文共1120字)。
[案号]
(2010)旬民初字第412号
[审判]
准予原告陈琳与被告薛仪离婚。
[评析]
本案初看是一起简单的离婚纠纷案件,应该没什么要探究的。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离婚纠纷案件非常简单,第一次起诉,不给离;第二次起诉,会判离,笔者不以为然。笔者认为,夫妻是否达到离婚条件,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第一次起诉就应该准许离婚。本案是因男性生理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案,这类案件现在在都市特别多。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自身疾病。男性生理疾病(如阳痿、早泄、性功能障碍及前列腺炎等)是一种病症,结婚前,男性理应告诉女性,让她有这方面的心理准备。同时应该加紧治疗,增强男性自信。如果男方婚前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婚后不能治愈的,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生活压力。现在都市生活繁华舒适,但隐藏在其背后的就是生活节奏快和压力大。如果人再不注意锻炼,调整心态,那么就有可能引发多种疾病,男性生理疾病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第三、缺乏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必要的身体锻炼。物质生活的富有,每餐鸡鸭鱼虾已经不是梦想,饮食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人们身体素质的下降。
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夫妻感情因男性生理问题确已破裂;另一种则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理论上还存在“精神爱情”的说法。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和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应准予离婚。原告从2008年5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被告的病久治不愈,已严重影响了夫妻的正常生活。尽管原告是第一次提出离婚,但是从事实从法律从人情上,勉强维系这一婚姻的确是徒劳的,所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札记]
生活五彩斑斓,不仅仅意味着金钱、名位和尔虞我诈,更重要地是享受生活,沐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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