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违法的受理和审理案件,会导致公众对这个案件产生许多的质疑,有无司法腐败在这个案子中的质疑?有无原被告在这个案子中双方串通,调解书形式上是胡觉照胜诉获得赔偿,私下却是被告不但没有赔偿,相反获得原告经济上贿赂的质疑?胡觉照教授在这个案子上花点小钱,收买了被告和法院,便可以凭借与被告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其他若干个刊登了康春翔文章及其类似文章的媒体要求消除影响和赔偿,所赚的名誉和大钱在后面。质疑是公众的权力,对于任何违法的执法公众都会去质疑违法形成的原因,公众的质疑,源于违法执法本身。当然,质疑本身仅是提出怀疑,也许完全是错误的。形成法院违法执法的原因,也可能是法官不熟悉业务造成的,胡觉照教授也许根本就没有与被告有任何私下的瓜葛,但无论如何,作为莲湖区人民法院,应该即时站出来就违法执法形成的原因向公众进行解释,并尽快撤销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也应该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时处理责任人。(二十二条内容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胡觉照教授因被媒体指控剽窃所提起的这桩名誉权诉讼案,他本人认为剽窃事实不成立,人民法院就应该首先审理剽窃事实是否成立,在审理中,重点应审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报刊、杂志及电子文本,包括扫描的电子文本有无伪造的行为,有无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有无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而涉及到剽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