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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 更新时间:2008-6-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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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院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最新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  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业务活动地址:  开办资金:.......万元整;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 .....市...局。
        第3条 ........下设: 财务部  业务部 办公室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医院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医院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医院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知悉医院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医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3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医院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医院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医院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4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5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医院不予发放工资。
      第4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医院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医院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医院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7条  单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8条单位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医院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单位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9条  单位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0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医疗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条  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分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医院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2条  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医院,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医院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医疗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医院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医院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医院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单位,维护医院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秘密。
      第55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医疗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医疗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医疗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医务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手术室、药库、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医院;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56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医院,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8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医疗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9条  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医院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医院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医院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医疗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对患者服务态度恶劣,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医院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医院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2)、未执行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6)、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医院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医院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医院保密制度,泄露医院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3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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