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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制网讯(通讯员李克洪 柳光洪)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由拒绝赔付,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綦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应得的全额保险金6万元。
2001年2月21日投保人余某以其兄弟为被保险人, 其母亲为受益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签名栏中却是保险理人曾某伪造的签名。之后,投保人连续交纳保险金4年。2005年1月2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合同无效拒绝理赔。
綦江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因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致使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这一项合同条款无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合同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名,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连续缴纳4年保险费,保险公司仍未发现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系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由此而给原告造成应得保险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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