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73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的最新评论:

      顾少尉

        [案情]:

      某网架厂与王某订立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将该厂货物16.5吨(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6.8吨)在26小时内从甲地运至乙地。被告王某于6月30日14时装货后在原告网架发货清单上(清单一式两份)签字。发货清单中载明了货到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嗣后,王某送货行至某超限站,因超载被扣并被罚款3500元。当货车到乙地后王某并未将货送到目的地,而是将货车停至某停车场。双方对超载罚款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未经发货方允许在发货方支付运费后擅自将货物拉回甲地。发货方厂长于7月3日从乙地返回甲地与王某交涉,为索回由王某控制的货物,网架厂在王某的要求下又付返回甲地运费3500元和罚款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向其索要的运费7000元及罚款1000元无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

      [评析]:

      谁应对超载罚款负举证责任及王某应否返还运费。

      一、因超载举证责任分担的确定。王某与网架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载货重量,王某虽辩称其不存在配货的情形,但不能证实原告托运货物时存在对重量申报不实的情况。应当认定载货量未超出货车核定的载质量16.8吨,在运输过程中,货车一直在王某的支配下,发货方网架厂从起运地点即脱离了对其货物的控制,被告在途中存有配货的可能性。王某有义务举证证明罚款与原告货物超载存在因果关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架厂货物存在超载的情形,其向原告索要罚款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二、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王某与网架厂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履行义务。其未在指定时间将货物交与收货人,而是在控制网架厂货物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将货物拉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索要运费7000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